重点实验室财务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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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贯彻专款专用原则,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经费的分类根据专项经费来源渠道的不同,专项经费可分为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含地方政府债券) 、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是指省财政部门以及其它主管部门安排下达学校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一次性经费。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安排用于特定项目的经费,主要包括专项维修费、专项设备费以及其它专项经费等。专项科研费不在此办法范围,按照有关科研费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申请

1.申请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申请单位向财务处提出专项经费申请报告,由财务处统一汇总,报请学校批准后向上级部门申请专项经费。

2.申请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所申请专项经费项目进行考察和审核,提出意见,按《中北大学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学校批准后列项管理。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

专项经费到位后,由财务处立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承办单位行政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的编制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承办单位行政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接受主管部门和财务处监管。

专项经费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必须按照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者学校安排下达专项经费的用途和省财政部门批准的支付方式专款专用;认真制定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随时掌握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保证专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1.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支出;

2.各种经营活动的支出;

3.与专项经费项目无关的公务性支出;

4.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其它支出。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和省部共建经费的使用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指定的用途严格执行。经费下达后,各单位或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指定的用途制定经费使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须经学科带头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审签后方可支出;用于其它重点建设项目的经费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时限和范围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主管部门以及承办单位或项目团队应当按规定用途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专项配套资金按被配套项目的规定用途使用。

专项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专项执行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结转和结余

第六条 发票及明细需要和实际购买的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总价一致,特殊情况具体汇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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