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保护实验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加强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和中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验室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实验室科研、生产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条 由于本实验室为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涉及到国内外、校内外诸多单位,因此,本管理办法适用人员包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生、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利用本实验室的设备、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第四条 所有与外单位进行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实验室批准。
第五条 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到实验室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彻底移交各类实验材料、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整理分析所得的结果。确需带走有关数据用于论文写作的应有书面说明,并且论文必须以本实验室署名。
第六条 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未经许可,在校外单位推广应用实验室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第八条 实验室所有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中的一切条款,做到不擅自对外扩散本实验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擅自对外传播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不泄露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不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第九条 外单位人员(包括来访的国外学者)、研究生来实验室工作、执行开放课题任务、交流合作研究或参观访问,均须本实验室相关人员事先书面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相关实验室工作。不得进入不开放的实验室和介绍属保密范围的技术内容与工作进展.
第十条 实验室的领导成员、学术委员会委员、课题负责人均不得将开会时研究的有关需要保密的内容向无关人员扩散。全体人员应提高警惕,严守秘密,发现复杂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处理。